瞬康医用胶发明专利权人
陈 体 义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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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瞬康医用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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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康医用胶0.5ML

  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下列时间表,可清楚的了解“瞬康 医用胶”商标被侵权假冒的详细经过。

    1、 1997年9月11日,北京瞬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瞬康医用胶发明人陈体义任法人,董事长。原天正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沈伟任瞬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由5人组成。

    2、 1998年12月28日、1999年1月21日和2月14日,北京瞬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权利人分别取得“瞬康”“SUNCON”和“图形”14个商标权。

    3、 1999年5月17日,由沈伟、周均田二人背着董事长陈体义和其它两个董事,私自将“瞬康”“SUNCON”和“图形”等14个商标权私自转让给天正市场公司(沈伟任总经理)并上报工商局。

    4、 1999年9月28日,2000年1月28日,国家工商局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将14个商标核准给天正市场公司,并刊登在1999年第48期及2000年第16期《商标公告》上。

    5、 2000年1月31日,天正市场公司(沈伟任总经理)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北京瞬康医用胶有限公司(沈伟任总经理)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北京瞬康医用胶有限公司(沈伟任总经理)有偿使用“瞬康”“SUNCON”及“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240280和1246012,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00年1月31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商标使用费为10万元整。

    至此,完成了由“北京瞬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伟任总经理)转给北京天正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沈伟任总经理)再转给北京瞬康医用胶有限公司(沈伟任总经理)商标非法转让的全过程,而每一个转让环节都是沈伟一个人背着董事会偷偷完成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终审判决原文是:

   “1999年5月17日董事会的召集人沈伟并不是瞬康公司的董事长,亦无董事长的指定,且该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一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的人数规定,故该次董事会的召开违反瞬康公司章程。瞬康公司董事会共设有五名董事,而该次董事会作出的将瞬康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天正市场公司的决议,其通过人数仅为两人,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人数,亦违反了瞬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判决书第7页)

 “天正市场公司作为瞬康公司的股东,在未经过瞬康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瞬康公司的无形资产——14个“瞬康”或“SUNCON”及图形商标无偿转让到自己名下,其行为违反了瞬康公司章程,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天正市场公司依据该无效民事行为所获得的“瞬康”商标应当返还给瞬康公司。”(判决书第8页)

   “由于天正市场公司与瞬康公司的商标转让行为无效。故其无权许可他人使用“瞬康”商标。天正市场公司将“瞬康”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由此获得的10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瞬康公司。”(判决书第8页)

    然而,事过两年以后,北京瞬康医用胶有限公司(沈伟任法人、总经理)仍然是置法律于不顾,用从北京天正市场公司非法转让过来的无效“瞬康”商标欺骗经销商和广大医院用户。

    近年来,李鬼打败李逵的事早已屡见不鲜,多少知名大企业的产品商标都惨遭假冒,多少企业因此而受到重创或者破产。为什么这些年来假冒商标者的胆子越来越大、手法越来越恶劣?在我国加入WTO三年之后,假冒商标行为仍这样倡獗?值得大家思考!欢迎朋友们就“如何防止商标侵权问题”发表议论,发 至我公司邮箱:haiying@chsuncon.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长达10页。有愿了解详情的客户和经销商可电话索取复印件。

 

北京瞬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瞬康商标权利人:陈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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